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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诚信考试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阅读:[]

     

亲爱的同学们: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更是新时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经过一学期紧张而充实的学习,期末考试即将开始。考试不仅是检查教学效果和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敢于正确评价自己,勇于承认学习上的不足,严于自我约束的考验。为营造良好校风学风,加强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自立自律、刻苦学习的作风,塑造高尚的品格,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考试舞弊为耻,认真复习,诚信考试,特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行百里者半九十”,期末考试即将来临,希望同学们抓紧时间,在积累、巩固知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最后阶段的复习。  

二、严于自律,立己达人  

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在考试过程中,严守考试纪律,不投机取巧,不大意懈怠,不随波逐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坚定慎独自律操守,坚决对作弊等违纪行为说不。  

三、提高修养,端正态度  

“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每一名同学都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守住内心的一份坚持,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大学生。  

四、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复习阶段更应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在交流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加深自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取得双丰收。  

五、尊敬监考老师,践行尊师重道  

同学们,人无信则不立,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美丽的鲜花,让我们从自己做起,奋发向上,诚实守信,为构建文明校园做出贡献。  

最后,衷心预祝所有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年12月12日  

   

   

   

附录: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节选)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前未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免试)资格或考试成绩(免修资格)的;  

(九)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的。  

   

《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节选)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未撤销者;  

3.未获得毕业资格者或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下(不含1.8)者;  

4.在各类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所列出作假行为;  

6.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  

7.学生没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者;  

8.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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