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新任课教师上岗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8〕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现制定包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新任课教师上岗制度如下:
一、新任课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新任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二、新任课教师导师制。学院为每位新任课教师选定一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教学经历满5年的教学指导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备课、授课、教改、科研诸方面均要实行“传、帮、带”。
三、新任课教师培训制。按照上级要求参加各级培训,坚持每次开课前的全员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开课,着力提高新任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四、新任课教师上岗“四不准原则”。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准上岗、上课前试讲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未经指导教师同意的不准上岗、教案检查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包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1年 4 月